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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更好地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發展,深化我校科技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進一步調動教師投身科學研究、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創造性,規范我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教師利用學校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技術條件、人員智力和勞力等資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應保護知識產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害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鄭州大學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負責組織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各院系應積極支持和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并明確一名班子成員負責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 研究院主要負責:
(一)指導、協調和服務各院系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學校可推廣的科技成果進展情況,做好成果入庫、發布和企業需求信息溝通工作;
(三)根據需要,組織科技成果轉化方案的可行性論證和評估;
(四)為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幫助;
(五)幫助起草成立科技型企業的創業計劃書、產業化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負責與合作方簽訂成果轉讓協議;
(六)負責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跟蹤服務,積極爭取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經費支持,對于有應用和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時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七)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開展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學校每年撥出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開展成果評估、鑒定、可行性論證和項目孵化等工作。
第七條 學校委托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管理和處置學校以技術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資產。資產公司可對具有良好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重點培育和孵化,并創辦具有學科優勢的科技型企業。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八條 以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與他人合作轉化。
第九條 學校鼓勵與學科建設密切關系的科技成果和社會資本結合,作價入股,創建學科型公司,開展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推動學科建設。學校投入學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劃入資產公司進行管理,并對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員給予股權獎勵。
第十條 申請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的應提交書面材料,經所在院系審核同意后報研究院。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應明確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價、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條 研究院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材料進行審議,根據審議結果辦理相應的評估、報批、備案、知識產權所有權變更、組建公司等手續。
第十二條 一般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由研究院審批,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由研究院上報學校審批。
第十三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師創新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創辦學科型公司。分兼職和專職創業兩種。
1、兼職創業人員是指在完成原崗位工作的前提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創辦學科型公司的人員。學校將結合其創新創業工作,在職稱評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專職創業人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門從事學校的成果轉化或創辦科技型公司的人員。經學校同意后,可保留其編制和人事關系三年,期間不參加學校考核,學校不再承擔其工資及福利待遇。三年后可申請返回學校,競聘上崗,也可直接調出。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轉化過程中所得的凈收入。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教師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為直接轉讓收益和作價入股后的技術股權收益兩種。
1、科技成果直接轉讓的收益,學校、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按20%:10%:70%的比例進行分配。
2、科技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轉化的,學科型公司的技術股權按20%:80%的分配比例由學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別所有。非學科型公司的技術股權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學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別所有。學校所持有的技術股權,由資產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專利轉讓和許可獲得的收益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學校、院系和專利發明人分別所有。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校內外人員和中介機構對我校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中介服務,可在稅后收入總額中提取不超過10%的中介費用。
第十八條 凡進入研究院,由研究院資助的科技成果,其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同上,分配主體為研究院、院系和成果完成人。
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和處置研究院直接轉讓收益、以技術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資產。
研究院作為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可在稅后收入總額中提取不超過10%的中介費用。
第十九條 個人收益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成果轉化工作列入學校對各院系的考核指標。學校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每年對成果轉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將成果轉化納入職稱評審系列,對成果轉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 技術入股所分得的紅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轉讓獲得的收益轉入科研經費的部分,視為科技人員當年進校的科研經費,此部分經費只作工作量考核使用,不再參加學校橫向科研經費的分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校內各單位及個人,不得自行轉讓、轉化職務行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變相利用職務成果入股、創辦學科型公司。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將嚴肅查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各類違規、違紀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上交違法所得;給學校造成名譽及經濟損失的,學校將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辦產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