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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已經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精干高效、相對穩定的員工隊伍,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資產公司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指導意見適用于資產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所有員工。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用人。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人事關系按教育部、河南省及學校相關文件要求,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管理;企業合同制員工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管理。
第二章 人員聘用
四、企業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聘任要嚴格按照學校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企業用工制度實行逐級聘任。
1.資產公司機關各部門正副經理、全資企業經理和派出到控股、參股企業的管理團隊成員(包括董事、監事等),由資產公司選拔、考核、推薦或任命。
2. 全資企業負責人距退休時間不足一個考核周期(自然年)的,原則上從年初起不再擔任企業負責人,特殊情況須經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3.企業需要設立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經理助理的,報企業董事會批準后,由企業聘任;企業財務主管人員按資產公司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聘任。
五、企業其他員工的聘用,由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和發展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要求,重點考核應聘人員的品德、能力(技能)、學識和經驗,擇優聘用。
六、在企業工作的學校事業編制員工,可根據企業聘用人員錄用條件,參加各企業的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以崗定薪。
七、勞動合同制員工按企業制定的招聘辦法由企業自行聘任,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貪污、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6.身體條件不適合所應聘的崗位者;
7.被開除公職者。
第三章 勞動合同
八、對企業員工實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結合的勞動用工制度。企業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合同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制員工合同簽訂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身份的認定,禁止與童工或已超退休年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超出年齡界限部分視為無效。
九、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合同規定期限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辦理有關手續。但在試用期間因試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及因違紀辭退解除合同除外。
十、拒聘人員及因合同終止、解除、企業破產等原因不被聘用的員工,在結清所有手續后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屬學校事業編制的員工由資產公司酌情處理。
十一、各企業應制訂預案,預防和妥善處理勞動糾紛。發生勞動糾紛時各企業應按國家法律和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工資、福利與保險
十二、企業應不斷完善適合企業特點的薪酬制度,員工薪酬應與企業效益和員工的貢獻掛鉤。
十三、企業制定的分配方案應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貫徹“多勞多得、按績取酬、鼓勵先進”的精神。
十四、企業必須依照國家及企業相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具體實施辦法由各企業參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制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企業須為其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十五、各企業根據資產公司《企業員工考核試行辦法》對員工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報資產公司企業管理部存檔。
十六、考核結果是員工續聘、解聘、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調整及績效薪酬浮動的重要依據。資產公司對考核優秀的員工,按《企業員工考核試行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員工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按學校相關規定和《企業員工考核試行辦法》相關條款處理。
第六章 培 訓
十七、各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計劃分期分批對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包括:各類學歷進修;技術、技能培訓;安全生產知識;消防安全知識等。對新聘用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企業情況介紹;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崗位職責、業務技能等。
十八、各企業中的技術工人應參加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技術工人等級培訓,通過考試達到相應技術水平標準,獲得的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相應技術等級證書,作為企業聘用的參考依據。企業鼓勵員工鉆研業務技術,對書面申請并經同意參加培訓(研修)的人員,成績優秀者,企業可給予適當獎勵。但未經書面同意,參加外部組織的各類培訓(研修),企業不予承認成績或資格。
十九、企業員工以“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為原則,參加學習和培訓后的服務期及培訓費用,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本指導意見由資產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
二十一、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的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二十二、各企業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人事管理辦法,報備資產公司。
二十三、本辦法自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