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鄭州市高新區科學大道100號
鄭州大學教工活動中心4樓
電 話:0371-67781172
傳 真:0371-67782359
Q Q:1271375566
郵 箱:1271375566@qq.com
(本辦法已經公司第一屆第二次職代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內部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促使其依法依規經營,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運營,根據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鄭州大學內部控制審計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是指資產公司依法循章對其所屬全資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同時接受參股企業董事會的委托,對其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負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各項審計準則,依法依規辦事、忠于職守,在與被審單位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和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遵守或貫徹執行情況。
第七條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第八條 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第九條 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第十條 重要項目投資、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第十三條 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 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資產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程序一般分為:
(一)立項:資產公司規定必審的審計事項,由財務審計部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經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后,按計劃立項實施;專項審計事項由相關部門提出,明確項目內容、調查目的,由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二)審計通知:實施審計前,一般應當提前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也可即時通知審計。
審計通知書應載明:審計事項及范圍、審計方式、要求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審計人員、進入時間等。
(三)審計方式:審計可采取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兩種方式。
(四)審計結果處置:審計終結,由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人員應對有異議的反饋內容認真核對,充分調研,依法依規出具審計報告。
(五)審計復議: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資產公司提出復議, 由資產公司依法審查予以核實處理。
(六)歸檔:審計工作結束后應對審計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章 紀律和責任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應堅持獨立性原則,不受其他人干擾,也不干預和干擾被審計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不得故意隱瞞、夸大或縮小事實真相。
第十八條 涉及被審計單位商業機密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承擔保密的義務和責任。審計內容和結論僅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資產公司主要負責人公開,不得擅自泄漏和擴散。
第十九條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公司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由有權部門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針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及時向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書面上報整改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的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