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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及下屬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管理,確保子公司規范、高效、有序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準則的要求,結合資產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資產公司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全資、控股子公司(資產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對該子公司擁有實質控制權)。
第三條 資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辦法的有效執行負責。
第四條 資產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層層負責”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以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為中心,對各子公司財務部門進行業務管理及指導,各子公司財務部門在本公司經理領導下依法進行會計核算的財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五條 資產公司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鄭州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執行,具體工作按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六條 資產公司投資管理,具體工作按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試行)》、《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非貨幣參股投資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
第四章 對外擔保行為管理
第七條 根據《鄭州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不得將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五章 財務預算管理
第八條 資產公司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具體工作按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財務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 資產公司實行財務信息化統一管理,各操作員在授權范圍內進行操作,及時備份財務數據,確保財務資料的安全。
第七章 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條 重大財務事項指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包括公司注冊資本變動、重要會計政策變更、重大投融資、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可能引起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各項經濟行為等,各子公司應建立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并遵循財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時向資產公司報備。
第八章 利潤分配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子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方案權屬資產公司。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資產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各子公司須定期向資產公司報送財務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一)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編表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編表說明應對表列項目顯示的重要和重大變動情況做出明確注釋。
(二)子公司財務報表應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5、主要業務收支明細表;
6、財務報表附表、附注、編表說明。
(三)各子公司須向資產公司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章 財務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必須具備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秘密、文明服務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會計法規和信息技術,擔任財務總監或財務機構負責人的,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擔任主管會計工作三年以上資歷。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配備實行回避制度,即公司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本公司的會計和出納。
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實行集中管理。資產公司財務人員由資產公司聘任;各子公司財務人員由所在公司聘任,其財務機構負責人聘任須報資產公司審批。
第十六條 關鍵崗位實行輪崗制度,根據工作需要,財務人員可在資產公司所屬子公司或各子公司內部輪崗,不具備輪崗條件的,適時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工作變動時,須進行工作交接。財務機構負責人工作交接由所在公司負責人監交;一般財務人員工作交接由所在公司財務機構負責人監交。交接完成后,移交人不得保存任何會計資料(包括電腦數據備份),接管人在繼任期間有權就交接報告中的未盡事宜向移交人詢問和追查資料,移交人有義務給予解答和協助。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糾正違反《會計法》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經濟事項。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違紀、違法、違規的,按法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資產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的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規定(試行)》(產業文【201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