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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監管機制,保障資產公司投資的規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最大程度地保護學校和資產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及《資產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的參股指的是以非貨幣出資為主,出資比例低于50%,資產公司在企業董事會中董事席位不占多數,且對企業不擁有實質控制權。
第二章 參股投資
第三條 投資方向
(一)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
(二)符合我校科技產業戰略規劃發展方向,與學校學科相關性較強。
第四條 投資方式為非貨幣資產為主形成股權。
第五條 出資方式
(一)以知識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出資;
(二)以機器設備等實物出資;
(三)以上述(一)(二)兩項為主、少量貨幣現金為輔出資。
第六條 參股原則
(一)上級主管單位要求參股的項目;
(二)非重大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對企業未來發展有促進作用但目前關聯性不高的科技項目;
(四)缺乏相關行業運營管理經驗、管理人才及啟動資金的科技項目。
第七條 以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及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共同設立參股企業,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作價后,資產公司研究決定持股的,報國資處(經資辦)備案;研究后決定不持有股份的,退回相關部門研究。
第八條 資產公司對外投資或退出參股企業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及《資產公司章程》,報資產公司董事會審議。投資、退出的各項程序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九條 資產公司依據《公司法》、參股企業章程,對所屬參股企業按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非控股企業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條 資產公司通過參與制定參股企業章程,參與參股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行使資產收益權,保障學校和資產公司權益。
第十一條 資產公司依據參股企業章程向參股企業委派、變更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經所在參股企業股東會任命產生,代表資產公司在參股企業章程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確保資產公司合法權益的實現。
派出董事、監事按照《資產公司企業董事、監事派出與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
資產公司沒有委派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參股企業,相關職責由公司投資發展部承擔。
第十二條 資產公司參照對全資、控股企業的評價考核辦法對參股企業進行評價考核。
第十三條 參股企業名稱一律不得以“鄭州大學”冠名,對需以“鄭大”冠名的,報資產公司審核,嚴格控制。
第四章 退出
第十四條 退出原則
(一)對科技產業無促進作用的參股企業;
(二)根據科技產業發展規劃,發展到一定階段需要退出的參股企業;
(三)長期盈利不分紅的參股企業;
(四)管理不規范、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參股企業;
(五)上級主管單位要求退出的參股企業;
(六)歇業、撤銷、關閉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參股企業。
第十五條 退出方式
(一)公開上市退出;
(二)股權協議轉讓或產權交易所掛牌退出;
(三)第三方企業兼并收購退出;
(四)參股企業或公司管理層股權回購退出;
(五)企業清算退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資產公司所屬各級企業投資、管理此類參股企業參照此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資產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