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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的合法權益,降低投資風險,明確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資產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資產公司的參股企業。參股企業指資產公司直接或間接出資比例低于50%,在該企業董事會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數,且不擁有實質控制權的企業。
第三條 資產公司向參股企業派出的董事、監事,根據《公司法》和參股企業章程,按照《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董事、監事派出與管理辦法》行使董事、監事職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維護資產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公司以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及土地使用權,以及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共同設立參股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報國資處(經資辦)備案。
第五條 資產公司財務審計部負責收集參股企業半年、年度財務報表,并對其財務數據進行分析;每年年底參照公司對全資、控股企業收益評價辦法,對參股企業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匯報。
第六條 資產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負責督促半年、年度報表的收繳。參股企業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資產公司企業管理部等相關部門通過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了解非控股企業經營狀況及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在必要時對非控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建議。
第八條 參股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變更,資產公司決定增持、減持參股企業股份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投資發展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增(減)資計劃,形成書面意見上報資產公司研究后實施。資產公司退股參照有關減持股權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參股企業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后,應在20日內將有關材料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參股企業歇業、撤銷、關閉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投(合)資協議辦理注銷手續,注銷完成后,應及時將注銷證明等有關材料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非控股企業檔案的管理
(一)非控股公司的工商登記及變更情況、章程、公司治理框架、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紀要及決議;各期財務報表等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均應存檔。
(二)資產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在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后十日內,應將會議材料轉給公司投資發展部;投資發展部收到歸檔文書后,清點齊全、統一整理,按各個企業的文書內容分類裝訂,并編制相應目錄,定期交公司綜合辦公室存檔。
第十二條 資產公司相關部門、人員未按本辦法執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有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負責在各參股企業督促執行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資產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 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