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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整體利益,明確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資產公司”)派出董事、監事的工作職責,督促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防止企業在重大決策上的失誤和違規,確保資產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資產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出董事、監事,是指資產公司委派到企業擔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以下簡稱“董事、監事”)。
第二章 董事、監事委派與更換
第三條 資產公司全資、控股、參股企業董事、監事的委派,由投資發展部提出建議人選,經黨政聯席會議審核后,按相關法律程序產生。
第四條 資產公司對因工作調動或經考核認為不適宜任職的董事、監事進行更換時,由資產公司向派出企業的股東會或董事會、監事會提出,并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更換。
第三章 董事、監事任職條件
第五條 董事的任職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營運作能力或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
2.較好地掌握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能夠富有成效地參加董事會的工作,協助董事會做出科學、果斷的決策;
3.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
4.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能夠全面維護資產公司的合法權益;
5.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監事的任職條件
1.具有法律、財務、會計、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能夠有效履行監事職責;
2.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3.能及時對所任職公司財務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維護資產公司的權益;
4.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董事、監事工作職責
第七條 強化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辦事。認真履行《公司法》和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依法維護資產公司利益,避免資產公司利益遭受損失和侵害。向資產公司提出對任職企業增資、減資及撤資的合理建議。
第九條 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任職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確保企業遵守、執行資產公司相應的規章制度,及時、充分、準確地傳達資產公司的決定;及時將相關會議材料上報資產公司。
第十條 切實履行董事、監事工作職責,督促任職企業重大事項材料及各期財務報表的收繳工作。
第五章 董事、監事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董事、監事定期向資產公司報告工作,內容包括:所任職企業年度計劃實施情況、資金運用與盈虧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和進展情況、個人履行職責情況等。
第十二條 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認為必要時,可通知派出董事、監事到會匯報工作。
第十三條 對于任職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上擬討論和表決的事項,派出的董事、監事應事先向資產公司總經理請示、匯報,在會上陳述資產公司意向,并按資產公司意向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當任職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公司章程》,或損害資產公司利益時,董事、監事應要求任職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予以糾正并及時報告資產公司;若表決時未表示異議,致使資產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應將任職企業發生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資產公司,不得隱瞞或延誤,否則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六章 董事、監事考核
第十六條 資產公司通過董事、監事的年度、任期述職,結合其在任職企業的履職表現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今后干部任用及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