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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管理,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公司章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子公司應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身特點,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條 子公司在資產公司總體目標框架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資產公司負責,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獨立經營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運作企業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條 設立董事會的子公司應按照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須由到會董事、監事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在董事會做出決議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相關文件抄報資產公司存檔。
第五條 子公司對資產重組、收購兼并、投融資、資產處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須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并報資產公司備案。
第六條 子公司必須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訂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七條 子公司應按照資產公司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向資產公司提供其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經營前景等信息。
第八條 子公司法人代表為子公司經營管理第一責任人,對該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接受董事會(執行董事)領導和監督。
第九條 子公司應依照資產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決議、營業執照、印章、政府部門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須妥善保管。
第十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企業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