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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指導思想
為建立和完善資產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進一步調動資源型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內部管理,提升工作績效,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及效益增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指標說明
績效考核指標分為定量指標、定性指標、專項指標三類。
定量指標 反映各企業經營業績、經營成果和預算執行情況。
定性指標 作為衡量各企業文化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依據。
專項指標 資產公司下達給各企業的專項任務。
在此基礎上,設立基準指標,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具有“一票否決權”。
第三條 考核指標
指標 類別 | 指標名稱 | 信息來源 | 考核 頻率 | 分值 |
定量 指標 | 營業收入完成率 | 財務審計部 | 年度 | 15 |
“上繳+利潤”完成率 | 財務審計部 | 年度 | 25 | |
保值增值率 | 財務審計部 | 年度 | 10 | |
預算執行情況 | 財務審計部 | 年度 | 10 | |
定性 指標 | 企業文化建設 | 辦公室、企管部、工會 | 不定期 | 10 |
安全生產 | 企管部 | 不定期 | 10 | |
周邊評價 | 公司領導 | 年度 | 10 | |
專項 指標 | 離退職工服務 | 各部門提供信息 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評價 | 不定期 | 10 |
經營環境維護 | ||||
審計整改情況 | ||||
基準 指標 | 安全事故 | 總體考核基礎 | ||
投訴 |
第四條 企業年度考核指標說明
1、營業收入完成率:以財務報表為準。
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與年度目標比率,即:
本年度營業收入/年度目標營業收入×100%
完成情況 | 評價 | 本項得分 | 備注 |
完成率≥110% | 優秀 | 15 | |
100%≤完成率<110% | 常態 | 12―14 | |
70%≤完成率<100% | 需改進 | 8―11 | |
完成率<70% | 不良 | 5―7 |
注:如果有導致主營業務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因素(增加投資、新上項目、宏觀環境劇變等)出現時可進行相應調整。
2、“上繳+利潤”完成率:以財務報表為準 。
本年度“上繳+利潤”與年度目標的比率,即:
本年度(上繳+利潤)/年度目標(上繳+利潤)×100%
完成情況 | 評價 | 本項得分 | 備注 |
完成率≥110% | 優秀 | 25 | |
100%≤完成率<110% | 常態 | 21―24 | |
70%≤完成率<100% | 需改進 | 15―20 | |
完成率<70% | 不良 | 5―14 |
注:如果有導致利潤發生重大變化的因素(增加投資、新上項目、宏觀環境劇變等)出現時可進行相應調整。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完成“上繳+利潤”年度任務目標后的年末凈資產/年初凈資產×100%
完成情況 | 評價 | 本項得分 | 備注 |
保值增值率≥110% | 優秀 | 10 | |
100%<保值增值率<110% | 常態 | 8―9 | |
90%<保值增值率≤100% | 需改進 | 6―7 | |
保值增值率≤90% | 不良 | 2―5 |
4、預算執行情況:財務審計部年底對各企業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差異性分析,實際支出與預算支出每單項差異超出10%,扣1分;預算支出總額差異應控制在5%內,每超1%扣1分。本項指標最多扣10分 (不包括:辦公費用、業務招待費、差旅費用、車輛使用費、所得稅預算差異)
5、企業文化建設:包括廉政建設、職工文化活動、工會活動等,資產公司各職能部門結合抽查情況,做定性評價,并給出考核分值。
6、安全生產:企管部根據平時消防、安全檢查情況,結合學校相關部門檢查反饋情況,給出定性評價分數。
7、周邊評價:資產公司總經理和主管副總根據平時學校和周邊相關單位提供信息、公司各職能部門反饋,進行定性評價,并給出考核分值。
8、專項指標:資產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給各企業下達的年度專項任務,包括但不限于離退休職工服務、經營環境維護、審計整改等。年底資產公司領導和各相關科室根據專項任務完成情況,給出評價分數。
9、基準指標包括:安全事故和投訴,為總體績效考核的基礎,本指標具有“一票否決權”。
安全事故包括:消防事故、人身傷亡、財物重大損失。年度發生一次及以上,本次考核整體即為0分。
投訴主要指造成不良影響的客戶重大投訴和上級單位通報,年度累計兩次(含)以上,本次考核整體即為0分。
第五條 考核操作說明
1、考核相關權責:
被考核者:各企業經理、副經理和主管會計。
考核者:資產公司黨政班子成員。考核過程中,考核者除考核外,有指導、幫助、激勵被考核者的權利和責任。
管理部門:資產公司企管部。負責組織績效考核的實施,匯總整理績效考核結果,并負責績效考核申訴的組織處理。
信息提供部門:辦公室、財務部、企管部、工會。
考核結果審核者:資產公司主管副總審核,報黨政聯席會確認。
2、考核內容和周期:
不定期考核:企業文化建設、安全生產、專項任務。
年末考核:全部指標。
第六條 企業考核結果與獎懲辦法
1、資產公司結合考核結果,對完成年度任務目標的企業統一發放“完成任務獎”。
2、年度“上繳+利潤”完成率達到100%、小于110%者,超出目標任務部分的30%作為企業績效獎金;年度“上繳+利潤”完成率達到110%及以上者,超出目標任務部分的40%作為企業績效獎金。
3、各企業計算年度“上繳+利潤”時,預算節支獎勵部分只計辦公費用、業務招待費、差旅費用、車輛使用費,其余預算科目按實際發生額,不納入考核獎勵。預算內單項次支出兩萬元以上,實施前、后報企管部審批、驗收。
4、得到績效效勵的企業,其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必須達到80分以上。
5、企業“上繳+利潤”完成率在90%以下,其負責人需向資產公司主管領導解釋其原因,并接受詢問,以促使問題得到解決。
6、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 “上繳+利潤”完成率在80%以下,可考慮對企業管理層做出調整。
第七條 補充說明
1、考核指標經資產公司與企業溝通確認后生效,指標制定后,允許在考核期間內調整,但調整必須有明確、可信服的理由。調整時由企業提出申請,企管部受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資產公司領導批準。
2、考核結果的確定要經過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雙方簽字確認,考核者要與被考核者做考核面談。
3、資產公司依據本辦法對各企業管理層考核,各企業也應結合自身實際將指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
4、在考核期內企業如發生主要負責人變更、資源重大調整等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考核時間和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